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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4日 17:57  点击:[]

青政办〔2017〕1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强城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加强城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4号)关于“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任务,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要求,深化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齐抓、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水平,依法整治私搭乱建、超期临建等违法建筑,全面清查处理城市(县)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治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重点查处城市(县)建成区内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审批许可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存量及新增违法建设。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清查并处置新增和存量违法建设。重点拆除影响城市景观、破坏城市风貌的违法建设,强力拆除侵占消防、供电、供水等公共设施、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稳妥拆除棚户区、城中村内集中成线成片违法建设,严格清查建成区外未批先建和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违法建设,确保完成本地区治理违法建设年度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二)加大乡镇和农村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打击乡镇、农村非法占地建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行为,着重加强对新增违法建设的防控力度。集中力量重点抓好美丽城镇、特色小镇和高原美丽乡村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规划作用,切实将村庄各项建设行为依法纳入管控范围。全面推行农房报建制度,实现逢建必报,确保村庄规划的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三)开展生态空间范围内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全面开展生态空间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认定和处置工作,经认定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涉及民居的,限期迁出安置后拆除。加大防控违建力度,坚决打击生态空间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确保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开展交通干道沿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对侵占交通干道红线控制区、危及交通安全、影响路域环境的违法建设进行重点整治,坚决依法拆除。严格防控新增违法建设,确保交通干道通畅安全。(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五)开展水系周边及水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全面落实“河长制”,有效排查蓝线范围内各项违法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通过清理整顿,规范和加强我省水系周边及水上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有序维护水生态环境开发秩序。(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开展文物保护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对文物保护区紫线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查摸底,限时拆除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各项违法建设,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风貌。(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七)开展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影响景观风貌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治理,坚决依法拆除,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景观风貌。(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八)开展加油站、加气站、危化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存储、销售企业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全面开展清查摸底工作,对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已办理相关许可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九)加强拆除违法建设后的土地利用管理。明确拆除违法建设后土地利用工作责任主体,建立拆后土地台账,实行登记销账制度,确保开发利用符合规划,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将拆后土地利用与旧城改造、水环境治理、山体保护、交通干道沿线环境整治、城市“双修”、海绵城市建设等重点工作相结合,重点保障拆后土地用于保障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民广场、公众停车场、城市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城市绿地、生态公园等生态环境建设,切实做到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林则林。将违建拆后建筑垃圾处理情况纳入治理违法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及时规范做好拆后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建立健全防控治理违法建设长效工作机制。运用效能监督、绩效管理、部门评价、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加大全省治理违法建设信息系统推广和运用力度,提升违建防控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运用卫星影像资料和无人机航拍图斑比对查证、数字化城管系统监控等手段,实行“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实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全域巡查和快速处置。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考核指标体系中,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对不配合治理工作,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国有单位及相关部门,以及治理违法建设工作中违纪违规、支持从事违法建设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考核办、省监察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各地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把防治违法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区)、镇(街道)要建立治违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按照“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属地负责、拆控并重、综合治理”的思路,做好部署落实。要将治理违法建设与创建文明城市结合起来,制定深化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区域、分类别列出工程清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突出重点整治,加快分类处置,全面完成治违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二)强化治理措施。准确界定和认定违法建设,对历史成因复杂、涉及面广的存量违法建设甄别情况、分类处置。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无缝对接的治理违法建设巡查机制。强化违法建设基础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应用,加强数据的分析研判,结合实际可采取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摸底调查、违建拆除工作。对易违区域、易违时间点、易违人群实施重点监测、评估和防控,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征信平台,实施失信惩戒。加强对违法建设利益链条(施工、设计、监理、供水、供电、建材等)全过程监管,对实施参与主体进行责任追责。

(三)完善政策保障。进一步推进落实《青海省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处理办法》,规范违法建设查处流程,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机制,营造良好治违法治环境。通过“三规合一”的实施,做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衔接,合理划定“三区四线”,保障村民建房用地指标,规范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疏导群众住房刚性需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案例,定期公布拟拆名单,并跟踪公布拆除情况。加强涉违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和事件,正确引导社会处置预期,营造“违建必拆、违法必究”的舆论氛围。强化正面典型引导,发挥电视台、报纸、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违法建设对城乡面貌改善、民生条件优化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治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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