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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13日 18:09  点击:[]

青政办〔201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在政府切实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把非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地交给市场,注重调动社会力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提供服务和产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1.推动落实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新增服务和产品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实现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规范化,鼓励公共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到基层和传染病多发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将符合条件且愿意为参保人员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解决养老机构融资难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银监局。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省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我省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提高部门内各环节审批效率,推广网上并联审批,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完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科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全科诊所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民族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民族)医药服务的中(民族)医门诊部、诊所,加快社会办中(民族)医类机构发展。

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置中医类医院。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计生委)

4.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提高养老设施的消防安全水平。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5.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工作办法,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现有或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专业化、高水平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管办法。鼓励个人利用居民住宅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每处床位不少于10张、不超过3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省民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推动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文化项目建设。探索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7.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出版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

8.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引,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部门,畅通赛事服务渠道,强化对口衔接,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省体育局)

9.完善赛事和活动安保服务标准,规范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各项安保费用支出,降低赛事和活动成本。(省公安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10.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落实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相关制度,鼓励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两年以上,近两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并在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11.落实国家关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和鼓励条款,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运用好省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循环经济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藏医药产业发展基金、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旅游产业促进基金等各项政府投资基金,有效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支持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宗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金融办、省旅游发展委)

13.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确保金融供给的充足性、连续性、优惠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鼓励银行业机构可在落实小微企业续贷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金融办)

14.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银行业机构押品管理指引》有关规定,通过完善管理体系、规范管理流程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押品管理水平显著改善。同时,在信贷管理中重视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不能过度依赖抵质押担保而忽视对客户的现金流量测算,平衡好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的关系。在加强抵押贷款管理的同时,合理发放信用贷款,为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青海银监局)

15.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资本化。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设立专利权质押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专业权质押贷款过程中的贷款损失。支持辖内银行业机构不断探索投贷联动业务,积极借鉴试点省份经验,继续做好制度、环境、配套政策和防范风险的准备工作,积极争取纳入全国投贷联动扩大试点范围。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形成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社会领域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股权融资。(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16.支持社会领域企业利用股权质押贷款,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鼓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设立社会领域相关行业风险补偿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撬动金融资本,扩大相关产业信贷规模。(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鼓励搭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融资、担保、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利用财政性资金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

19.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领域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青海证监局)

四、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20.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稳妥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和保障条件以及省立项的单独选址社会领域项目,给予合理的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厅)

21.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22.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各地新发布的基准地价体系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2017年8月1日前已发布的基准地价体系,缺少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的,市(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抓紧组织补充制订。(省国土资源厅)

23.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的,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

24.依据《青海省农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资产处置及利用意见》处置原则和要求,确保闲置校舍资产优先用于学前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

25.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热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热与工商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工商业标准政策。(省发展改革委)

五、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27.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各类投资投入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养老等产业相互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

28.落实国家制定的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城市马拉松办赛指南、汽车露营活动指南、户外徒步组织规范、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和利用指南。(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发展委)

2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民族医)诊所和门诊部(中(民族)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份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民族)医药服务的中(民族)医门诊部和诊所,打造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扩大中(民族)医药服务区域,注重疾病治疗的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推进国家中(民族)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省卫生计生委)

30.推进“互联网+”智慧民生服务,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发挥互联网在远程医疗、在线教育、健康养老、智慧旅游、健身休闲等领域的创新推动作用,引导整合民生服务线上线下互动融合,推动业态创新、模式变革和效能提高。(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

31.扶持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强化产需对接、加强产品研发,打造产业集群,更好地支撑社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

六、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32.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相关行业部门要统筹事业产业发展,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制定推广方案。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33.建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以违规违法行为、消防不良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实施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体育局)

34.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35.积极培育和发展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完善和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36.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工作,按月开展监测分析,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地区间的分布和进展情况,准确把握民间投资动态,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增长。(省统计局)

37.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积极宣传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提升社会认可度。(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认真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管服务,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2月18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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